定点村卫生室门诊统筹管理协议
甲方: 乡(镇)卫生院
乙方: 村卫生室(站) 乡村医生
为加强村级新农合门诊统筹监管,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切实保障参合人员利益,促进合作医疗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甲方代表高册卫生院,与乙方本着精诚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就村卫生室门诊新农合管理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每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议订立所依据的相关文件: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管理的若干意见》及市县新农合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条 甲方指导乙方掌握新农合相关知识,做好相关培训。
第三条 为乙方制定相关制度,提供信息,帮助乙方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四条 督促乙方不断改善医疗服务质量,增强服务意识,满足参合者的医疗保障需求,提高参合者对合作医疗的满意度。
第五条 听取乙方对合作医疗工作的合理化建议,改进工作方法,提高管理水平。
第六条 负责对乙方上报的参合患者门诊统筹结报资料进行初审,并按审核后的合作医疗补偿资金及时予以支付。经审核,核增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及时通知参合患者领取核增款;核减的,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消化。
第七条 定期对乙方有关医疗文书进行随机抽查,对违规收费、弄虚作假、医患合谋骗取合作医治基金等违规违法行为,除追回损失外,并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视其情节对其予以通报、经济处罚、暂停定点资格,直至取消定点资格和乡村医生行医资格。
第八条 每年对乙方的门诊统筹补偿工作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评估,评估情况作为下一轮签订定点协议的依据。
第三章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按照公平竞争、参合群众自愿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的原则,乙方享有为县域内所有参合者提供医疗服务的权利。
第十条 严格遵守《华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方案(试行)》文件精神,服从合作医疗有关部门的管理与监督,积极配合做好合作医疗各项工作,严格遵守合作医疗的各项制度和规定。
第十一条 遵守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内部有比较健全的医疗服务管理与财务管理制度,管理规范。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和药监部门规定及药品统一采购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新农合政策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主动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及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组织开展的督查。
第十五条 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履行服务承诺和便民措施,为参合人员提供安全、有效、快捷、价廉、便利的医疗服务。
第十六条 加强合作医疗工作的宣传和公示。在醒目显要位置设立合作医疗宣传栏,宣传公布合作医疗的相关政策、知识、药品及医疗服务项目收费的价格、服务承诺、便民措施;定期公布参合患者的补偿情况。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四川省乡村医生基本药品目录》,遵循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得使用目录外药品,严格执行人次均门诊费用限额。
第十八条 乙方应当合理使用抗生素,应本着经济、安全、有效的原则,严禁不以病情实际所需,多种、大剂量、长期用药行为。
第十九条 乙方要严格对就诊患者的参合身份进行核查,不得冒名顶替骗取新农合补偿。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参合患者治疗终结即时垫付制度,完善与患者的补偿结算手续。
第二十一条 乙方应按合作医疗有关加强信息化建设的政策及甲方的要求,加强合作医疗信息化建设,按照结报流程规范操作。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药品统一配送和财务制度,做到“六统一”:“处方管理统一、药品销售统一、销售价格统一、医疗文书统一、财务核算管理统一、收费项目及票据统一”。
第二十三条 乙方应向甲方交纳适当的协议保证金。协议保证金作为村卫生室的违约保证金,不得用于乡镇卫生院的工作经费。
第四章 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
第二十四条 由于一方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本协议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应当按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约定的条款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在监管政策上如有调整或变更,应及时告知乙方,除众所周知的政策外,如因甲方不履行告知义务而导致乙方 违约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乙方违约责任:
(一)超过人次均门诊费用限额的违约处理。对超过人次均门诊费用限额的,按超过部分数额从支付的垫付资金中予以扣减,同时还将给予惩罚性的扣款,并将予以通报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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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统筹补偿方案
为保证我县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顺利实施,按照《河北省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基本框架》要求,根据2011年门诊统筹运行数据,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1、各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乡镇合管办)在县、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雄县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补偿方案》(以下简称门诊统筹补偿方案)的实行、管理和监督。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合管中心)对乡镇实行统筹管理。
2、各乡镇合管办由各定点乡镇卫生院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2—3名。从乡镇卫生职工中择优选用专(兼)职管理人员,报合管中心备案。
3、乡镇合管办主要职责
(1)贯彻和落实上级有关合作医疗制度的方针、政策,组织宣传、实施合作医疗制度及其有关规定和措施。
(2)负责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核。
(3)负责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参合人员的就医行为实施监督和管理。
(4)负责合作医疗门诊统筹补偿资金的审核和申请、发放工作。
二、基金筹集与分配
门诊统筹基金按每参合农村居民40元提取,实行全县统一管理,根据所辖村参合农村居民人数,将门诊统筹补偿资金指标 1
的90%分解到各村,剩余10%作为乡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补偿金额指标。门诊统筹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超支自付”的原则,确保基金安全。
三、补偿标准
1、补偿比例:参合农村居民在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费用分别按35%和40%给予补偿。
2、日封顶线:参合农村居民每日次发生的门诊费用补偿封顶线乡级为10元,村级为8元。
3、年补偿封顶线:参合农村居民每年每人门诊统筹补偿封顶线为80元。
四、补偿范围
属于省规定的补偿范围内药物和诊疗项目,且定点医疗机构经医政部门核准开展的诊疗项目。
五、不予补偿范围
(一)《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2017年11月版)》外的药品费用;
(二)《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补偿规定》中规定的不予补偿的和限价补偿的项目;
(三)在本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之外的医疗机构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四)与疾病无关的.检查费、药品等门诊费用;
(五)经调查审核属舞弊行为的医疗费用;
(六)新型合作医疗规定的不予补偿的范围。
六、报免补偿程序
(一)参合农村居民持合作医疗证到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实行专用复写双处方,所发生的门诊费用,由接诊定点医疗机构按《门诊统筹补偿方案》即报,并由定点医疗机构经办人 2
员填写《雄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补偿登记表》,同时附带第二联处方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门诊收费收据,并履行患者签字认可。
(二)乡、村定点医疗机构当月垫付的门诊补偿费用,25日前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合作医疗门诊统筹补偿登记表》及处方、门诊收费票据上报乡镇合管办审核,审核汇总后于下月1日前上报县合管中心复审。通过复审后,县合管中心报县财政局审批后下拨。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门诊统筹补偿台账,实行计算机管理,严格审核合作医疗门诊医疗费用补偿情况,做到门诊医疗补偿登记表、合作医疗证、处方、收费收据“四相符”。
七、服务提供
(一) 门诊统筹乡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条件:乡级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定》执行。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具备执业资格,且配备熟悉微机操作人员,从业人员不少于2人。
3、房屋和设备基本符合卫生部关于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的要求。
4、具备信息化建设条件,安装门诊统筹收费补偿管理系统,并与县合管中心管理系统实时连接。
(5)认真执行国家药价政策,药品采购、保管、使用等符合法定要求。
(二)凡具备村级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村级卫生所(室)向镇合管办提出申请,乡镇合管办审核同意后报卫生局审批,合格的发给“雄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证牌,
并向社会公布。
(三)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与县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签订《合作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
(四)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在接诊合作医疗患者时,必须坚持“先验证,后补偿”的原则。
(五)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服务规范要求,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
(六)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努力控制次均门诊费用,乡级控制在40元以下,村级控制在25元以下,对于超过部分的补偿金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负(按月统计计算)。医务人员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的原则,严禁开“大处方”做“套餐式”的检查;抗生素联合使用不得超过二个品种。
(七)村级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接诊参合患者,经门诊治疗三天仍不能明确诊断者,应转上级医院治疗。
八、监督管理
(一)合作医疗乡级、村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将《合作医疗门诊补偿项目收费标准》、《合作医疗门诊用药目录及价格》、《参合农村居民的权利和义务》上墙公示,确保合作医疗补偿的公开、公平、公正。
(二)医疗费用补偿情况实行公示制。乡镇合管办每月公示本乡镇合作医疗门诊费用补偿情况,各村卫生所(室)每月公示本村合作医疗门诊费用补偿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三)乡镇合管办定期要对村级门诊统筹基金使用情况,各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合作医疗门诊补偿情况进行检查,并报县合管中心、县卫生局。
(四)乡镇合管办要加强对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五) 建立举报投诉制度。乡镇合管办对外公布投诉电话,并在村级定点医疗机构设立举报箱。对投诉事项要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和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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