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营业。
榆次奥特莱斯周边毗邻东中环、南内环东街、南沙河快速路等快速路,交通完善,同时毗邻地铁1号线朝阳街站。值得关注的是,该商业与建设中的爱琴海购物公园相呼应,建成后将联动形成东部新兴商圈,为周边居民提供购物、逛街、娱乐的好去处。
应该是一号至五号,六号上班
1.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开展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安全巡查、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2.要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和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确保生产安全;
3.要加强应急值守,配齐应急救援物资器材,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4.如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请及时拨打12350电话进行举报,应急管理部门将根据查处实际情况,最高奖励30万元。
5.节日出行要关注天气变化和路况信息,提前检查车辆、规划出行路线,严守交通规则,严禁疲劳驾驶,杜绝酒后驾驶、无证驾驶;
6.离家外出前关闭燃气阀门、切断非常用电源、清理阳台和楼道杂物;
7.进入公共场所注意观察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牢记疏散方向;
涉及所有安全领域。包括食品卫生、用电管理、燃气安全、个人卫生等。
1、 汇总编制业务人员年度、月度及每周工作总结,督促业务人员市场开发及新客户开发情况并做成报表呈交总经理以便公司确立完善的销售管理制度。制定资金回笼使用计划,督促业务人员的应收账款;核实业务人员差旅费报销单、出差路线图、费用的明细,监督其业务费用按规定使用。
2、 汇总业务人员每月的询价此次、出差天数,呈报公司领导,以使对业务人员进行考核。
3、 制定月度、季度、年度销售合同汇总,对销售和单单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促,编制每个月、季、年度合同履行情况的统计表并归档装订。将结果报销售经理,根据需要,合同执行情况可反馈给顾客。
4、 接、收、发、保管一切商务来电来函及文件。定期为客户寄送产品宣传资料和邮件广告等。对客户反馈的意见进行及时传递、处理。做好客户资料的管理工作,建立客户档案,维护客户信息,分析和整理客户长单信息以及库存情况和备货情况。
5、 按合同要求给制造商做好衔接工作;
6、 根据合同编制应收账款明细,并对应收帐款实施管理;
7、 协助业务人员回款,提供应收账款及其相关信息;负责每月对所负责客户的对账、开票及协助销售经理收款。
8、 协助销售人员编写商务文档,编制投标文件。对合同规定内的文件如质检报告、合格证等相关文件的制作;
9、 按要求进行市场信息及同行动态收集并每天提供信息简报,每天整理销售经理和销售 专员前一天送货单据的复核(货品、单价等)。并上报销售经理。
10、 制定订电话销售计划,掌握电话销售技巧,积极开拓市场,按时完成公司下达的销售任务;电话拜访客户,发送产品资料。
11、 协助销售经理和销售人员输入、维护、汇总销售数据;每天追踪当天所负责客户的送货情况及时与调度联系并短信回复客户和汇报销售经理。
12、根据公司的营销政策建立核算总账及明细账目,按时登记明细账目;未开发票的合同,建立发票预约机制,做到发票开出已否心中有数,有据可查;
13、根据公司营销管理制度准确有效开展业务人员销售费用的会计核算、管理、服务,如出差费用的结算、报销、提成的核算等工作;
a) 每个月度对合同履行,资金回笼,业务费支出情况进行统计和上报;
b) 与财务人员做好发货、回款情况的对接;
c) 与本公司财务人员及客户单位做好对账业务工作。
14、每月应收对账函100%完成;
15、每天对要到期客户向业务发短信息提醒。超期应收款未收回的,销售助理承担30%的责任。
16、完成领导交代的其他任务
一般商场节前安全大检查内容为,消防检查,食品质量检查,安全隐患检查等等。
节日前应做好各部门的防火防盗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
2022年邮政银行初四要上班的,在初二时候,都有一部分商业银行,轮流上班,初三,大多数的商业银行都有上班,今天,我本来想去中信银行的取款机上取点现金,结果发现,取款机上没钱,就到柜台上去取。我想,初四邮政银行,肯定会上班的,要不你明天去看看。萊垍頭條
2021年春节出入上海对高风险地区人员来沪规定,一律实施14天集中隔离健康观察,并做二次核酸检测,两次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才能自由活动。
中风风险地区来沪人员规定,统一实施14天严格的社区健康管理,到上海第一时间报备。对低风险地区来沪人员凭健康码绿码测温后有序通行
山东栖霞市“1.10”事故反思:安全生产管理依旧道阻且长-工保网
临近春节,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再次迎来高发、频发期,各地政府机关相继发布政策严抓安全生产,确保节前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如煤矿、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工程建设等高危行业企业,无疑都是政府安全生产监管的重点。
尤其2020年4月,国务院印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安委【2020】3号),工作部署将2021年作为全国安全生产的“集中攻坚”阶段;2020年11月25日,国务院刚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从整体上来看,全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形势呈现强监管、严执法的特点。
但就在这样一个特殊的时间阶段,一个长期备受关注的风险行业领域,却发生如此重大、性质恶劣的安全生产事故。痛心之余,我们更需要反思全国“安全生产管理与保障工作”究竟还存在哪些问题?为何如此高压的安全生产监管环境下,安全生产事故依旧频频发生?涉事企业瞒报长达30小时,是怎样的原因令其如此漠视生命,无视监管?
1、安全生产管理监管执行问题
瞒报、迟报素来是安全生产救援工作的大忌,我国《刑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安全生产事故的上报机制,并对瞒报、迟报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构成犯罪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规定: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对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如此高压的安全生产监管环境下,依旧发生性质如此恶劣的安全生产事故,显然,当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在一些环节与机制上仍然存在问题。
监管执行
依据救援技术专家判断,事故外因是由于在离井口240米的一中段炸药发生了爆炸,导致井筒内的通风、安全出口、通讯等设施遭到破坏,22名处于井下600多米的作业员工被困失联。但在不到一个月前,曾有媒体报道当地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深入700米矿井作业一线进行现场检查,与事故发生时间十分接近。客观上,在有效的检查与整改前提下,事故发生几率应该很小,那么究竟是现场检查存在形式主义问题,还是企业整改不到位?
事故瞒报
此次事故企业瞒报时间长达30小时,在意识到无法凭借企业救援力量救出井下人员后,才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有关情况。但据当地居民表示,事故发生时有明显的声音与震感,而在事故发生后的30小时内当地乡镇政府却并未上报任何异常。
新华社时评点出,在一道道“高压线”面前,总有个别企业和地方政府部门存在侥幸心理,事故发生后不是抢时间争取救援力量,而是“争取时间”将事故“大事化小”,企图逃避处罚。直到藏不住了,才向上级政府部门“求救”。这些犀利评论尤为意味深长。
近年来,国内安全生产管理在立法建设与政策指导上取得了显著成果,各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法可依,稳步推进。但此次事故却不得不让人反思,目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在落地执行与常态监管方面可能存在的一些问题。
2、安全生产保障机制构建仍待完善
为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提高事故救援与救济补偿,近年来国家相继建立了多项机制措施。其中,引入保险力量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在实践中被证明是健全“事前风险防范”,提高“事后风险补偿”的有效手段。同时,由于保险机构与第三方安全风险管理服务机构独立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之外,其提供的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服务更加公正、客观,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现有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从事后风险补偿来看
早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普遍损失赔偿较大、责任追溯较难。最终的事故赔偿,往往由政府部门为涉事企业、责任人“买单”。
1
一方面,数额巨大的事故赔偿增加着政府财政负担;
2
另一方面政府赔偿发放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事故人员、家属无法得到及时的经济补偿;
3
此外,每次事故救援所涉的事故救援费用(人员出勤、交通、燃料、物资、设备损耗等)也数额不小,最终也往往由各地政府及救援队伍自身承担,存在严重的不公平,严重挫伤救援队伍的积极性。
在事后风险补偿环节引入保险机制,保险公司能够在保险责任范围内,通过保险赔偿的方式代替责任人向事故人员及其家属进行及时赔偿,支付相应的事故救援费用,改变以往政府“买单”的尴尬情况。
从事前风险防范来看
各类安全生产管理活动的事前风险防范,主要即通过企业自检自查与监管机构检查形式完成。但以此次事故为例,事故爆炸、长达30小时的瞒报,暴露出企业自检自查与监管机构检查都明显存在失效问题。甚至若不吝以最坏的情形假想,一旦地方监管机构与企业达成利益、责任共同体,那么各类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执行、安全生产事故上报与救援,都将彻底失效失声。
近年来,国家通过大力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借助保险机构与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服务机构力量,为各类安全生产活动构建全新的事前风险防范机制。这种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服务有着较高的独立性:
1
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服务机构受聘于保险公司,且服务内容、标准、管理受到国家与行业监管;
2
保险公司为避免出现理赔损失,将竭力识别、评估、防范各类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风险因素,不存在与相关主体、机构利益一致情形。
因此,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当于在现有监管机制之外单独建立起一层风险保障机制,以此保证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客观、公正。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已证明“保险机制能够健全完善现有安全生产保障机制”,但客观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自身发展时间较短,在市场应用推广、保险赔付力度、风险管理服务实施等方面还亟待进一步完善发展,因而限制着其安全生产保障作用的发挥。
以保险赔付力度(海南省)一项为例:
作为国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最早试点地区之一,海南省自2011年开始即在省内若干重点行业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企业在保险期间享有每起事故200万到2000万不等的保险赔付限额。但实际上2011年-2019年间,海南省平均每起事故获得的保险赔付金额仅为6.12万元。
同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虽然包括事故救援一项,但在实际赔付中,事故救援赔偿在“赔偿顺位”中往往是较为靠后的。换句话说,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赔付额度主要消耗在对事故人员、家属的经济赔偿上。若加上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实际用于事故救援的赔偿费用是很少的。综上,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与保障工作依旧任重而道远,务必警钟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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