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收代付款项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会计分录
(1)代收款时,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2)支付时,
借:其他应付款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二、《企业会计准则》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财政部财会[2006]18 号),“2241 其他应付款”科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应交税费、长期应付款等以外的其他各项应付、暂收的款项。
企业(保险)应交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其他应付款的项目和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融入资金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回购价格与原销售价格之间的差额,应在售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按照合同约定购回该项商品等时,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企业发生的其他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的其他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其他应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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