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社会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一些新的社会阶层。
如何正确认识这些新的社会阶层,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当前我国出现哪些新的社会阶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现了新的社会阶层,归纳起来有以下六个: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
以上六个社会阶层,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他们都不属于过去人们常说的“公家人”。然而,倘若追根溯源的话,这些阶层中的许多人原先实际上也是“公家人”,诸如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和职工,党政机关干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专业技术人员,等等。
■新的社会阶层产生的原因 我国新的社会阶层的出现与社会变革的大背影有关。具体分析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第一,基本经济制度的变化。
我国从过去单一的公有制经济转变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经济领域的制度创新给我国新的社会阶层的产生提供了制度基础。
第二,经济体制的变化。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社会的劳动分工日益精细,为新的社会阶层的出现提供了从业条件。
第三,产业结构的变化。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生产力的长足发展,我国的产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第一产业产值在国民经济总产值中所占的比重下降,第二、第三产业比重上升,促成就业结构、社会阶层结构的变化。
■如何看待新的社会阶层 应当看到,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广大人员,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为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和其他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其中的一些优秀分子也因此赢得社会的尊重。
他们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推动了经济发展,增加了国家税收。新的社会阶层运用自己所拥有的生产要素,直接参与或服务于生产过程,是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同时也为国家增加了税收。
第二,扩大了就业门路,缓解了就业压力。新的社会阶层或者自主择业,或者以自己创办企业招工的方式,吸纳了很大一部分待业人员和公有制部门的富余人员,从而扩大了就业门路,缓解了就业压力。
第三,为社会公益事业做出贡献。新的社会阶层中的不少人,自己富了不忘国家,不忘社会,积极参加“希望工程”、“光彩事业”等社会公益活动,以各种方式回报社会。
对为祖国富强贡献力量的社会各阶层人们,我们都要团结,对他们的创业精神都要鼓励,对他们的合法权益都要保护,对他们的优秀分子都要表彰,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 新的社会阶层中的不少人正是从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和解放军指战员等群体中分化出来的,彼此之间存在着某种天然的联系。
他们之间尽管个人财产多寡不同,但并不存在根本的利益冲突。制定和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基本着眼点就是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稳步前进。
(摘自《干部群众关心的25个理论问题》 )。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现一些新的社会阶层,这些阶层归纳起来主要有: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
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大多数人都是劳动者,是从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干部队伍中分化出来的。即使成为私营企业主的那部分人,虽然占有生产资料和雇佣工人,但也不同于历史上的民族资产阶级。
新的社会阶层是在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变革中出现的,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首先,经济领域的制度创新为新的阶层的产生提供了制度基础。
我国从过去单一的公有制经济转变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使不少人陆续脱离原来的工作岗位,转而从事非公有制经济,或自主创业,或进入私企、外企,或成为自由职业人员,成为新的社会阶层的重要成员。其次,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结构的变化,使社会的劳动分工日益精细,为新的阶层的出现提供了从业条件。
再次,产业结构的变化,促成了就业结构、社会阶层结构的变化。第一产业在国民经济总产值中的比重下降,第二、三产业的比重上升。
大批被分流出来的职工和农民纷纷转移到第二、三产业,其中一些人成为私营企业主或个体户。 从总体上看,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广大人员,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热爱祖国。
他们为我国的经济进步和社会发展做出了自己的贡献。把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广大人员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是从实际出发、尊重实践、尊重群众得出的科学结论。
我们把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广大人员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没有也不会否认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主体地位。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工人阶级和广大农民,始终是推动我国先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根本力量。
a外资企业工人
理由:
新的社会阶层,归纳起来有以下六个:
(1)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
(2)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
(3)个体户。
(4)私营企业主。
(5)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
(6)自由职业人员。
以上六个社会阶层,尽管在财产状况、文化层次、社会地位、社会职业上有所区别,但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他们都不属于过去人们常说的“公家人”。然而,倘若追根溯源的话,这些阶层中的许多人原先实际上也是“公家人”,诸如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和职工,党政机关干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专业技术人员,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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