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费来源于电商平台,故取名电商费。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变相涨价的一种促销手段。钱换钱的房产电商费来源于电商平台,故取名“电商费”。表面上看是“为钱付钱”的意思,类似于日常生活中使用的优惠券。实际上是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高了中介费,甚至成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变相涨价的促销手段。055-79000第二十八条规定,受委托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一些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对房产中介收取的“电商费”、“团购费”等不合理费用明确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实践中,很多企业想尽办法逃避监管。实际收取电商费用的单位既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也不是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往往是其关联公司。他们就是这样逃避法律监管,达到目的的。延伸信息:如遇收取“电商费”的情况,购房者可通过政府网站进行查询,了解房屋的登记价格,与合同价格进行对比,再决定是否买房并支付电商费,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在签订相关合同时,需要对“电商费”的相关事宜进行约定,特别是对“电商费”的性质、购房合同终止后“电商费”能否退还、谁来退还“电商费”等问题进行约定。支付电商费用时,注意索要相应收据或发票,保留支付电商费用的必要证据。如果收取电商费的单位既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也不是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记得问清楚实际收取电商费的单位和他们是什么关系,并保留证据。然后,及时向房产相关部门反映。来源:人民网——买房的“钱钱”和“电商费”。
团购费合法。法律分析所谓团购,是指一定数量的购买者自发组成团体或在团购组织的安排下,由选定的代表或单位与开发商多次谈判,最终在一定时间内以低于零售市场的成交价签订《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一种消费过程。对于开发商来说,主要是带来大量的交易,对于客户来说,主要是获得利益,这是一种双赢的营销模式。目前,房地产团购是以网络公司或专业化的房地产营销公司为基础的团购协议模式。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出卖人与买受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诉讼前取得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可以认定有效。《合同》有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条款的,为商品房预售合同,但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该约定无效。但如果开发商与买方或单位签订的《团购协议》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只是普通的购房意向书或约定的其他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协议有效。如果中途需要过户房产,那么就不是房屋过户,而是购房资格过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所有房源交给电商进行团购。只要楼盘有未售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就要保证不参加团购的购房者也能在售楼处买到商品房。不得强迫买家参加各类团购、网购活动。电商企业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合理确定团购规模,不得无限制发展团购会员,以免造成市场混乱。“由此可见,在对房地产团购费性质认识趋于一致的情况下,监管部门最终承认企业可以以规范性文件的性质收取团购费,只能说明消费者的权利不得受到损害。根据法律《团购协议》第二十八条规定,受委托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目前房地产电商平台很多,每个平台都有自己的优势。需要买卖房子的朋友可以通过一些房产电商平台来做。这些房产电商平台会全程跟进,给你满意的服务。这样,你可以节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成本也可以降低。电子商务是互联网快速发展环境下房地产经纪公司的一种全新盈利模式。相对于传统的房产商业模式,房产电商整合了房产平台,线上预约看房,线下支付。电子商务最快的线上营销方式,最大量的客户资源,给消费者带来省时、省力、省心、省钱的房产交易,是大势所趋。温馨提示:买房是件大事。你需要到现场实地考察后再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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