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环境分析方法
1、scp分析
scp分析是一种产业组织分析方法,也是进行企业外部环境分析的基本方法,主要用于对企业所处的产业、行业环境中影响战略的因素进行静态和动态分析。s、c、p分别代表结构(structure)、行为(conduct)和绩效(performance)。结构是指行业结构,以行业中的竞争者数量、产品的异质性,以及进入和退出行业的成本为衡量标准。行为指行业中具体的企业活动,包括价格接受、产品差异化、串谋和利用市场势力等。绩效指企业的绩效水平。
2、行业关键成功要素分析
行业关键成功要素是在竞争中取胜的关键环节。可以通过判别矩阵的方法定性识别行业关键成功要素。其具体操作过程是采用集中讨论的形式对矩阵中每一个要素打分,一般采用两两比较的方式,如果a要素比b要素重要则打2分,同样重要打1分,不重要打0分。在对矩阵中所有格子打分后,横向加总,以此进行科学的权重分配。一般权重最高的因素就成为行业关键成功因素。
首要任务是识别、评价、预测和控制不良工作条件中存在的职业有害因素,以防止其对职业人群健康的损害;是以职业人群作业环境为对象,通过识别、评价、预测和检测不良职业环境中有害因素对职业人群健康的影响,早期诊断、治疗和康复处理职业性有害因素所改健康损害或潜在健康危险、创造安全、卫生和高效的作业环境,从而达到保护职业人群的健康、提高职业生命质量的目的。
内容参见:/code/codpa-23.htm。
职业健康安全风险评价准则 1 目的 为改进职业健康安全绩效,确定重要危险源、进行风险控制措施策划工作,特制定本准则。
2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公司内所识别的危险源进行职业健康安全风险评价、确定重要危险源的方法、判定准则和要求。 3 引用文件 《危险源辩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程序》 4 职责 4.1公司生产副总经理负责本准则的保持和改进; 4.2公司安全部负责本标准的归口管理和解释; 4.3职业健康安全评审组负责进行危险源评价; 4.4各部门、单位/项目部参与本准则的实施与运行。
5 工作流程和评价准则 5.1 职业健康安全风险评价工作流程 a)各部门、单位、项目部根据《危险源辩识和评价程序》的规定,对本单位内的所有活动、过程进行危险源识别、评价,形成《危险源清单》、《风险评价记录》、《重要危险源清单》报公司安全部; b)公司安全部负责汇总、审核《危险源清单》、《风险评价记录》、《重要危险源清单》,指导各部门、单位、项目部进行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 5.2 职业健康安全风险评价方法 风险评价在危险源辩识的基础上按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定性评价采用直接判断法,定量评价采用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
5.2.1 直接判断法 直接判断法应主要考虑法律法规的符合性和类似事故的经验教训。当危险源的现状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或已经发生类似事故或事件时,应直接判定为重要危险源。
5.2.2 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lec法) 5.2.2.1 根据危险源与系统风险性相关的三种因素指标值的乘积来评价系统人员伤亡风险性的大小。其表达式为: d=l*e*c 式中:d——风险性分值; l——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 e——风险的频繁程度; c——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的严重性。
5.2.2.2 l、e、c值的确定 a) 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l值)按照下表确定: 分值 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10 完全可以预料 6 相当可能发生 3 可能、但不经常发生 1 可能性小、完全意外 0.5 很不可能、不可设想 0.2 极不可能 0.1 实际不可能 b)风险的频繁程度(e值)按照下表确定 分值 风险的频繁程度 10 连续 6 每天工作时间内 3 每周一次 2 每月一次 1 每年几次 0.5 非常少地 c)发生事故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性(c值)按照下表确定 分值 发生事故的后果 100 10人以上死亡 40 2-9人死亡 15 1人死亡 7 伤残 3 重伤 1 轻伤 5.2.2.3 根据公式d=l*e*c计算出各危险源的风险分值d、按照风险分值大小参照下表规定确定各危险源的风险等级。 d值 风险程度 ≥320 极其危险、不能继续作业 160-320 高度危险、需立即整改 71-159 显著危险、需要整改 20-70 一般危险、需要注意 ≤20 稍有危险、可以接受 为使与重大风险有关的作业活动得到有效控制,并确保管理目标、指标的实现,根据经验: d≤20,为ⅰ级,属稍有风险可以接受; 20≤d≤70,为ⅱ级,属一般风险需要注意; d≥70,为ⅲ级,属于显著风险,需要整改。
凡70≤d≤160时,均列为重要危险源,应制定整改计划,按计划进行整改; 凡160≤d≤320时,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凡d≥320时,应停止生产和施工作业,直至采取措施使风险降低后方可重新作业。 5.3 风险控制措施策划 5.3.1 根据评审组的评价结果,各单位要整理《危险源清单》、建立《重要危险源清单》,经管理者代表批准后,下发到体系覆盖各部门。
5.3.2 根据《危险源清单》确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各部门、单位/项目部在安全部的指导下,明确控制危险源风险的技术方案和管理措施。其内容可能涉及: a) 采用现行程序文件、管理制度、作业规程等指导书实施控制; b)对人员进行培训学习,提高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c) 规定周期和时机,进行监视和测量; d)增加新的控制文件,明确管理措施; e) 针对可能的事故和紧急情况,建立和保持应急预案; f) 制定目标,建立和实施管理方案,通过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实现目标要求。
6 记录 《危险源清单》 《职业健康安全风险评价记录》 《重要危险源清单》。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 4.总则 4.1职业健康监护目的 4.1.1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健康损害和职业禁忌证; 4.1.2跟踪观察职业病及职业健康损害的发生、发展规律及分布情况; 4.1.3评价职业健康损害与作业环境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及危害程度; 4.1.4识别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高危人群; 4.1.5进行目标干预,包括改善作业环境条件,改革生产工艺,采用有效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 用品,对职业病患者及疑似职业病和有职业禁忌人员的处理与安置等; 4.1.6评价预防和干预措施的效果; 4.1.7为制定或修订卫生政策和职业病防治对策服务。
4.2责任和义务 4.2.1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1)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监护是用人单位的职责。用人单位 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生产劳动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保证劳动者能够得到与其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应的健康监护。
(2)用人单位要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专人负责管理,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要确保 医学资料的机密和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 (3)用人单位应保证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能按时参加安排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 接受健康检查的时间应视为正常出勤。
(4)用人单位应安排即将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健康检查,但应保 证其就业机会的公正性。 (5)用人单位应根据ag8亚洲国际集团的文化理念和企业经营情况,鼓励制订比本规范更高的健康监护实施细 则,以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特别是人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4.2.2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有获得职业健康检查的权力,并有权了解本人健康 检查结果。 (2)劳动者有权了解所从事的工作对他们的健康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危害。
劳动者或其代表有权 参与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和制订健康监护实施细则的决策过程。劳动者代表和工会 组织也应与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合作,为预防职业病、促进劳动者健康发挥应有的作用。
(3)劳动者应学习和了解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应掌握作业操作规程, 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 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 (4)劳动者应参加遵照本规范指导原则、由用人单位安排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在其实施过程中与 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和用人单位合作。
如果该健康检查项目不是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强制性进行 的项目,劳动者参加应本着自愿的原则。 (5)劳动者有权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
(6)劳动者若不同意职业健康检查的结论,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投诉。 职业健康制度和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6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二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二)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三)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四)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
环境影响评价是项目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内容包括项目建设方案所需要的环境条件研究,影响项目建设环境因素的识别和分析,需要采取的保护对策和措施,以及相关的环境损失和环境效益经济分析。
本讲重点介绍环境价值的评价方法。 一、环境价值评价的主要方法 环境价值就是对环境质量进行货币量化的价值,一般采用直接市场法、替代市场法和意愿调查评估法对环境价值进行量化。
(一)直接市场法 直接市场法就是直接运用货币价格(市场价格或影子价格),对项目建设可能影响的环境质量变动进行观察和度量的方法。主要包括: 1.市场价值或生产率法 工程项目的投资建设活动对环境质量的影响,可能导致相应的商品市场产出水平发生变化,因而可以用产出水平的变动导致的商品销售额的变动来衡量环境价值的变动。
例如,某种废弃物的排放会影响到其周围地区其它厂商的生产,因而就可以用其它厂商因减产而减少的国民生产总值来计算环境价值。如果环境质量变动影响到的商品是在市场机制的作用发挥得比较充分的条件下销售的,就可以直接利用该商品的市场价格来计量环境价值。
如果环境质量变动影响到的商品是在市场机制不够完善的条件下销售的(比如存在着垄断或价格补贴,或者企业不自负盈亏,因而可以不顾市场供求状况和产品销售状况乱涨价等等),应采用影子价格来计算环境影响价值。 2.人力资本法或收入损失法 环境质量变化对人类健康有着多方面的影响。
这种影响不仅表现为因劳动者发病率与死亡率增加而给生产直接造成的损失(可采用市场价值法进行测算),而且还表现为因环境质量恶化而导致的医疗费开支的增加,以及因为人们过早得病或死亡而造成的收入损失等等。人力资本法或收入损失法是专门用于评估反映在人身健康上的环境价值评价方法。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人力资本是指体现在劳动者身上的资本,它主要包括劳动者的文化技术水平和健康状况。人力投资是对劳动者健康状况和文化技术水平所进行的投资。
人力投资的成本(费用)包括个人和社会用于教育及卫生保健等方面的支出,人力投资的收益(效益)包括个人受教育和接受卫生保健后所带来的个人收入增加和社会效益。为简化计算,人力资本法只计算因环境质量的变化而导致的医疗费开支的增加,以及因劳动者过早生病或死亡而导致的个人收入损失。
前者相当于因环境质量变化而增加的病人人数与每个病人的平均治疗费(按不同病症加权计算)的乘积,后者则相当于环境质量变动对劳动者预期寿命和工作年限的影响与劳动者预期收入(扣除来自非人力资本的收入)的现值的乘积。 3.防护费用法 当某种活动有可能导致环境污染时,人们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预防或治理环境污染。
利用采取这些措施所需费用来评估环境价值的方法就是防护费用法。防护费用的负担可以有不同的方式,如采取“谁污染,谁治理”的方式,由污染者购买和安装环保设备自行消除污染,或采取“谁污染,谁付费”的方式,建立专门的污染物处理企业对污染物进行集中处理,也可以采取受害者自行购买相应设备(如噪音受害者在家安装隔音设备),而由污染者给予相应补偿的方式。
所需费用就可以作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价值测算的一种依据。 4.恢复费用法或重置成本法 假如导致环境质量恶化的环境污染无法得到有效的治理,那么就不得不用其它方式来恢复受到损害的环境,以便使原有的环境质量得以保持。
将受到损害的环境质量恢复到受损害以前状况所需要的费用就是恢复费用。恢复费用一般采用重置成本进行计算,以准确反映现实价格水平下的恢复成本。
5.影子项目法 影子项目法是恢复费用法的一种特殊形式。当某一项目的建设会使环境质量遭到破坏,而且在技术上无法恢复或恢复费用太高时,人们可以同时设计另一个作为原有环境质量替代晶的补充项目,以便使环境质量对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影响保持不变。
同一个项目(包括补充项目)通常有若干个方案,这些可供选择但不可能同时都实施的项目方案就是影子项目。在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难以直接评估时,人们常采用这种能够保持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不受环境污染影响的影子项目的费用来估算环境质量变动的货币价值。
(二)替代市场法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这样一些商品和劳务,它们是可以观察和度量的,也是可以用货币价格加以测算的,但是它们的价格只是部分地、间接地反映了人们对环境价值变动的评价。用这类商品与劳务的价格来衡量环境价值变动的方法,就是替代市场法,又称间接市场法。
替代市场法力图寻找到那些能间接反映人们对环境质量评价的商品和劳务,并用这些商品和劳务的价格来衡量环境价值。由于这种方法涉及的信息往往反映了多种因素产生的综合性后果,而环境因素只是其中因素之一,而且排除其它方面的因素对数据的干扰往往十分困难,使得这种方法所得出的结果可信度较低。
替代市场法主要包括: 1.后果阻止法 环境质量的恶化会对经济发展造成损害。为了阻止这种后果的发生,可以采用两类办法:一是对症下药,通过改善环境质量来保证经济发展。
但在环境质量的恶化已经无。
职业生涯的社会环境评估是指行业当前所处的大环境评估。
职业生涯规划设计四问:
第一个问题:我喜欢做什么?
从事一项自己喜欢的工作,工作本身就能给你一种满足感。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是成功之母。调查表明:兴趣与成功几率有着明显的正相关性。在设计自己的职业生涯时,要考虑自己的特点,不要压抑自己的兴趣,选择自己喜欢的职业。一个热爱工作的人往往比不热爱工作的人,愿意多付出一些额外的努力,也因此往往表现得更为卓越。
第二个问题:我擅长做什么?
任何职业都要求从业者掌握一定的技能,具备一定的能力条件,而一个人一生中不能将所有技能全部掌握。每个人最大的成长空间在于其最终的优势领域。你可以把自己已经证明的能力和自认为还可以开发出来的潜能一一列出来,在进行职业选择时择己所长。
第三个问题:环境支持或允许我做什么?
回答这个问题前要分析周边的环境,包括本单位、本市、本省、本国,甚至国际上的环境;分析内外环境给自己职业生涯的机遇和阻碍,只要认为自己有可能借助的环境,都应在考虑范畴之内;分析在这些环境中,自己可能获得什么支持和允许。
第四个问题:社会需要什么?
社会的需求不断演化着,旧的需求不断消失,新的需求不断产生。昨天的抢手货或许今天就会变得无人问津。所以在设计职业生涯时,一定要分析社会需求趋势。
4.11 职业病诊断与病人保障
4.11.1 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职业病病人
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病报告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当发现有职业病病人时,按照
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
4.11.2 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疑似职业病病人
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病报告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按照
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
4.11.3 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用人单位出现职业病病人时,除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外,同时还
应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4.11.4 积极安排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和鉴定
如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感到不适,又排除其他疾病的,经劳动者申请,用人单位应安
排劳动者的职业病诊断,对职业病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为了保证受
到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享有充分的权利,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4.11.5 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的职业病诊断
在同一工作环境中, 同时或短期内发生两例或两例以上健康损害表现相同或相似病例病
因不明确,又不能以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等群体性疾病解释的,或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认为需要作进一步的检查、医学观察或诊断性治疗以
明确诊断的疑似职业病病人,用人单位应安排进一步的职业病诊断。
4.11.6 安排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定期检查和康复
劳动者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医疗机构的意见, 安排其医治或
康复疗养。用人单位同时应建立相应的制度,对职业病病人治疗、定期检查、康复等内容进
行明确规定,责任到位,有人负责相关工作。
4.11.7 调离和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劳动者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经医治或康复疗养后被确认为不宜继
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用人单位应为确诊患有职
业病的劳动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报工伤,对留有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进
行劳动能力鉴定,并根据其鉴定结果安排适合其本人职业技能的工作。用人单位同时应建立
相应的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的相关工作。
4.11.8 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要的资料
当劳动者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时,用人单位应如实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职业
卫生和职业健康监护方面的资料职业卫生资料包括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资料
及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及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配置情况。职业健康监护资料包括职业接触史、
上岗前健康检查结果,以及在岗期间定期健康检查结果的资料,退休、离岗人员以及换岗(调
离原单位)人员还需提供离岗后医学追踪观察资料。因工作场所突发意外急性职业病危害事
故或职业安全事故导致大范围环境污染的,其接触者还应提供应急健康检查结果的资料。
工作内容:
收集国家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标准,并确保在公司内得到实施;负责和监督ohsas18001和iso14001管理体系在工厂内部的顺利实施及外部sgs定期审核;负责公司通过安全标准化国家二级考评。
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修订和完善安全、健康、环保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对这些制度、规程的贯彻执行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负责安全环保检查,对整改项目进行跟踪,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
负责建设项目(环保、消防、职业卫生、安全)“三同时”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负责本科室的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通过对工作计划的监控,从而确保工作目标的顺利完成。
负责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健康环保方面的培训、宣传和考核;.负责承包商的管理及安全协议的拟定。
负责工厂特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负责厂区消防系统的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置及消防知识培训工作。
负责相关预案的制定和演练工作。
负责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领发劳动保护用品并督促合理正确使用。
落实员工健康保护措施,定期组织对员工进行健康检查,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负责监督工作许可证的执行效果,负责工厂年度工作许可证的回顾。
负责厂区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的管理。
负责更新工厂安全网络,确保安全网络信息的时效性。
负责安全环保事故的统计、调查、分析和报告,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商讨落实相关整改措施。
负责定期组织召开安全委员会会议。
负责安全健康环保文件的收集和归档和工厂ehs相关物品的采购。
负责工厂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专家的接触和沟通。
完成上级领导交待的其它工作。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精神,特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1、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2、公司职工、临时工、民工都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3、前期预防公司下属单位(项目部)提供给职工的工作场所环境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4、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公司下属单位(项目部)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1)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5、公司下属单位(项目部)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公司下属单位(项目部)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6、公司下属单位(项目部)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7、如果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施工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8、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公司下属单位(项目部)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9、公司下属单位(项目部)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10、公司下属单位(项目部)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公司职业卫生档案;11、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12、公司下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13、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公司下属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14、项目部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施工人员,并实行交底签字后方可上岗,不得隐瞒或者15项目部对施工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施工人员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16、项目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17、施工人员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18、项目部组织施工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施工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项目部承担;项目部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施工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施工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施工人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19、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项目部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公司领导,启动应急预案;20、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项目部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职业卫生制度为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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