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这个问题,分成两部分理解,如果是客户提供了原材料,你生产完成后,卖回给客户,但价格中不含有材料的价格,这样可以视同委托加工,你只收取加工费,在加工费里面包含了你自己购买辅助材料的部分价款。具体的会计分录为:1.收到受托加工的材料时,按合同价(或不记录实际金额)登记备查簿,领用时作相应的附注说明,不必做会计分录。 2.对于加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成本:
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辅助材料
应付职工薪酬
制造费用
3.加工完成按合同规定发给委托方时:
(1)确认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加工费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生产成本 同时,在备查簿中将受托加工物资注销,与第一步相适应,相匹配。
问题二,卖出去的价格含有客户提供的材料价格,对于这种情况,不能是委托加工的行为了,这种情况,你只能作为,购进材料-生产产品-销售产品,视同的是你们自己购进材料,然后销售产成品的情况了。分录如此做:客户提供材料时,你必然将这部分材料款先预付或者怎么处理给客户方,要不然,你卖产成品给对方时,产品中不可能含有材料的价款,因为对方不是傻子。不会白给你这部分材料的。所以: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现金)生产时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借:产成品 贷:生产成本销售时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收到受托加工物资时:不作会计处理,但对收到的受托加工物资,应当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2.实际加工时:借:生产成本 贷:制造费用 、原材料 、应交税金-进转出
3.完工入库时:借:库存商品——受托加工完工商品 贷:生产成本
4.交付完工物资时: 借:应收帐款 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等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同时,结转库存商品: 借:主营业务成本 等 贷:库存商品——受托加工完工商品
另外:在备查簿上登记交还的受托加工物资。
原材料加工费计入制造费用会计科目。
如果是来料加工:双方委托加工协议中只约定了提供的主材数量和应该交付的加工产品数量的,可以对所收到的材料只作备查登记,是属来料加工可以不核算其价值。
1、单位发生来料加工做:
借;“生产成本:来料加工材料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制造费用等。
2.来料产品完工结转做:,
借“:库存商品-受托加工产品”,
贷:“生产成本”。
3.确认应收的加工费,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xx单位加工费”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加工费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4.结转材料加工费做:
借: 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受托加工产品”,
(一)委托方在委托加工过程中的会计分录:
(1)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后,按合同向受托方发出委托加工物资: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
对于发生的运杂费,做如下分录: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银行存款
(2)受托方加工完成时,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加工费、消费税等
借:委托加工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
——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3)运回加工物资过程中支付的运杂费: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银行存款
(4)委托加工物资运抵仓库,办理入库:
借:原材料
贷:委托加工物资
(二)受托方的会计核算流程:
(1)收到受托加工的物资材料时,不需做账,不需在账簿中确认,只需要在备查簿中备查登记。
(2)在加工过程中:
对于发生的相关费用及人工成本,做如下分录:
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辅助材料
应付职工薪酬等
(3)加工完成后,交付给委托方时,做如下分录:
①确认加工劳务收入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
――应交消费税
②结转加工过程中发生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贷:生产成本
③将原来备查登记的受托加工物资注销。
(4)按规定缴纳消费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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