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员工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先进入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科目,然后分配进入管理费用。
辞退员工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属于辞退福利。
所谓辞退福利,是指在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未到期之前,企业由于种种原因需要提前终止劳动合同而辞退员工,根据劳动合同,企业需要提供一笔资金作为对被辞退员工的补偿。辞退福利通常采取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支付补偿的方式,也有通过提高退休后养老金或其他离职后福利标准的方式,或者将职工薪酬的工资部分支付到辞退后未来某一期间。
辞退福利的账务处理如下:
一、计提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二、发放
借: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计入:应付职工薪酬
根据定义,职工薪酬主要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总之,从薪酬的涵盖时间和支付形式来看,职工薪酬包括企业在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给予的所有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从薪酬的支付对象来看,包括提供给职工本人和其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赡养人的福利,比如支付给因公伤亡职工的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赡养人的抚恤金。
扩展资料: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工资、奖金、津贴等,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企业从应付职工薪酬中扣还的各种款项(代垫的家属药费、个人所得税等), 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等科目。
企业向职工支付职工福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科目。
企业支付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工会运作和职工培训,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向职工给予的补偿,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应付职工薪酬
辞退员工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先进入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科目,然后分配进入管理费用。
辞退员工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属于辞退福利。 所谓辞退福利,是指在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未到期之前,企业由于种种原因需要提前终止劳动合同而辞退员工,根据劳动合同,企业需要提供一笔资金作为对被辞退员工的补偿。
辞退福利通常采取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支付补偿的方式,也有通过提高退休后养老金或其他离职后福利标准的方式,或者将职工薪酬的工资部分支付到辞退后未来某一期间。 辞退福利的账务处理如下: 一、计提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二、发放 借: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一、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记入“管理费用-职工薪酬-辞退福利”和“应付职工薪酬-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会计科目。
二、使用会计科目的入帐依据 企业发生支付解除合同人员经济补偿时的会计处理,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六条规定: 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损益: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三、解除劳动合同给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 《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劳动部发布的《经济补偿办法》(该办法与《劳动法》同时生效)及解释性规定,对经济补偿金在何种情况下应当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给予了进一步说明:1、合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依据《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进行补偿,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另外,《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因合意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法》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即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过失性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支付经济补偿金;非过失性辞退的,即对于劳动者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支付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依据《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关于非过失性辞退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应依照《经济补偿办法》第6条、第7条、第8条规定执行。
3、用工单位经济性裁员时,被裁减的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获得经济补偿金,因为经济性裁员非被裁减人员的过失,《经济补偿办法》第9条规定,即“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企业富余人员辞职的经济补偿金问题,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13条规定:“职工可以申请辞职,经企业批准辞职的职工,在办理辞职手续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生活费”,这里的一次性生活费就是经济补偿金,但《劳动法》和《经济补偿办法》则未规定对富余职工辞职的经济补偿做出明确的规定。4、《劳动法》中未规定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进行经济补偿金。
但《经济补偿办法》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及少付工资情况时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分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即该办法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第二种情形即该办法第4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范围作了解释:“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32条第1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但应按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从解释的另一方面看依据《劳动法》第32条第2、3项则劳动者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用人单位在五种情况下,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5、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否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在《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于企业终止劳动合同时,企业应给付生活补助费。
标准是根据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该规定已由国务院第319号令于2001年10月6日明令废止。该规定废止后,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终止有关生活补助费的问题,按地方规定执行。
地方没有规定的,以《规定》废止时间(即2001年10月6日)为准,废止前国有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终止时,应计发劳动者至废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废止后国有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终止时不再支付生活补助费。 《劳动法意见》第38条对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是否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做出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六条规定,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 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 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人当 期损益:(一)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
该计 划或建议应当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及数量;根据有关规定按 工作类别或职位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补偿金额;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时间。(二)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规定,满足本准则第六条确认条件的解 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自愿裁减建议的辞退福利应当计人当期管理费用,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应将支付的此部分补偿金计入“管理费用”,并确认应付职工薪 酬;支付时,冲减应付职工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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