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研发支出 — **项目(材料费、人工费、水电费、租赁费、利息支出等)
固定资产 — **资产(购买不用安装的设备)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
(1)研发支出是指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属于成本类会计科目。企业应设置“研发支出”科目,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
(2)本科目可按研究开发项目,分别“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正在进行无形资产研究开发项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
扩展资料
财企[2007]19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包括:
(一)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二)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三)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四)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五)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六)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七)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八)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企业研发费用
一、两者之前有什么区别吗?还是一样的?
有区别的,按要求研发支出应按项目明细核算。
你直接计入管理费用体现不出来明细核算的。汇算清缴时如是高新企业还有专门报表。
另外如果不想在财务软件中体现,就应该有个辅助账,网上有模板。
二、另外做账时 ,是否要体现研发材料入库、领料的过程?
入库时不需要体现,但出库时必须体现,因为入库的材料可能有正常产品领用。出库时如是研发用需在出库单上标明。
三、购买研发材料试用,如果确定了就会量产,那么试用的压发材料如何结转出去呢?
试用就是研发过程。领用时:
借:研发支出-xx项目-材料
贷:原材料
如果贵司没有评上高新企业,研发支出结转至管理费用里,
不能加计扣除。
1、性质:成本类科目。
它与归集产品生产费用,计算产品成本的“生产成本”科目及归集固定资产基本建设费用、计算固定资产成本的“在建工程”科目是类似的。 2、用途:“研发支出”科目是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各项支出的新科目。
3、明细科目:该科目下设“费用化支出”明细科目、“资本化支出”明细科目。 在实际工作中,很难划分清楚哪些属于费用化支出,哪些属于资本化支出。
当然,新会计准则也相应对“研发支出”科目作出一般性规范,提出归属开发阶段相关支出资本化的五个条件:一是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二是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三是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四是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五是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应单独核算;如多项开发的,进行项目间合理分配,无法分配的计入当期损益)。 无法区分的,在发生时全部作为管理费用。
而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这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上升为《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法律条款,体现了国家对该项政策的高度重视。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力h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
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008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该通知是税务机关、企业全面贯彻落实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严谨、具体、统一的政策依据和操作程序。
目前,关于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至少有以上3个文件可以遵照执行,但由于一些研发企业对以上文件理解得不准确,不能按照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备案资料,因而不能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所以研发企业认真领会法律法规的含义,并用于指导和规范经营活动及会计核算,对于企业有着重要意义。
研发活动的界定 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之前的相关文件并没有对企业研究开发活动作出明确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活动都可以视为符合规定的研发活动。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三条明确了适用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同时,该文件第四条规定。上述研究开发活动仅限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所规定的项目。
这样的规定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适用设定了较高的门槛。 适用对象 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颁布和“居民企业”概念的引入,一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适用范围相应调整为“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由此可见,以下企业不能享受: (一)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计算税收的依据是收入全额,除了固定资产转让可扣除净值外,没有可扣除项目。 (二)核定征收企业,因为核定征收所得税企业不能满足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条件。
(三)财务核算健全但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 研发开支范围 对于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实行加计扣除的费用支出,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四条采用了列举法,共列举了8项费用。
与国税发[2008] 116号文件出台之前的文件比较,研发费用范围总体是相类似的,细节上有差异。 值得注意的是,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没有“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的类似规定,而将研发费用的范围严格地限定在列举的8类费用中,具体而又明确,既有利于研发企业按照规定归集和申报材料,又有利于税务机关的监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中规定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范围,要比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宽泛。 在这种情况下,研发企业在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应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但在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严格按照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的规定提供备案资料。
研发费用的归集与核算 目前,一些研发企业没有按照文件规定设置研发费用明细账,对相关费用列支不标准,不规范,导致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合理确定各类成本、费用支出,因而企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扣除的优惠政策。 为此,企业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准确归集和核算研发费用。
一是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研发费用管理制度,企业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在相关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核算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并按研发项目设立项目台账,按照国税发[2008] 116号文件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 二是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发活动时,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设置明细科目和项目台账,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额。
三是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核算,准确合理地计算各项研发费用支出。 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委托给外单位、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也有明确的规定。
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依据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五条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额。 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依据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六条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额,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这就避免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在委托方和受托方中的重复计算问题。 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依据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
成本会计科目主要是开发成本。
开发成本应设置2级科目:1、土地价款 :为取得土地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2、前期工程费:取得土地开发权之后,项目开发前期的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筹建、“三通一平”等前期费用。
3.、基础设施费:建筑物外红线内的设施费用的支出。
4、建筑安装工程: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主体内列入预算的各项费用。
5、公共建筑配套设施费:开发过程中,根据有关法规,产权及其收益权不属于开发商,开发商不能有偿转让也不能转作自留固定资产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
6、资本化利息:直接用于项目开发所借入资金的利息支出、汇兑损失,减去利息收入和汇兑收益的净额。
7、开发间接费:与项目开发直接相关、但不能明确属于特定开发环节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以及与项目推广销售有关但发生在楼盘开盘前的费用支出。
企业自行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
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
研究阶段的特点: 在于其属于探索性的过程,是为了进一步的开发活动进行资料及相关方面的准备。从已经进行的研究活动看,将来是否能够转入开发、开发后是否会形成无形资产等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为此,企业研究阶段发生的支出,应予以费用化。企业应根据自行研究开发项目在研究阶段发生的支出,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期末应根据发生的全部研究支出,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
开发阶段的特点: 相对研究阶段而言,应当是完成了研究阶段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形成一项新产品或新技术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企业自行研究开发项目在开发阶段发生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 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关注:(1)企业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2)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条件的才能资本化,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首先在研究开发支出中归集,期末结转管理费用)。 (3)开发阶段支出资本化的条件。
1、可以分为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研发支出和工程施工等常用的会计科目;
2、实际发生时计入各自本科目,期末结转时,制造费用、劳务成本、库存商品和研发支出对应结2113转入生产成本。
3、“生产成本”科目应设置“基本生产成本”和“辅助生产成本”两个明细科目;
4、企业发生的各项劳务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5261”,”原材料”等科目。
扩展资料
1、基本生产成4102本1653:“基本生产成本”科目用以核算生产产品的基本生产车间发生的费用。“基本生产成本”明细科目应按照基本生产车间和成本核算对象;
2、例如:产品的品种、类别、定单、批别、生产阶段版等,设立为三级明细,并按规定的成本项目(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权费用)在各三级明细中设立专栏核算;
3、辅助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科目用以核算动力、修理、运输等为生产服务的辅助生产车间发生的费用。“辅助生产成本”明细科目应按辅助生产提供的劳务和产品;
4、例如:动力、修理、运输、自制工具、自制材料等,为成本计算对象,设立为三级明细,并按规定的成本项目(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在各三级明细中设立专栏核算。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成本类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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