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落实”内容 “三落实”的内容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和各项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落实定期检验。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九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必须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处罚。
国务院颁发的《特种设备监察条例》,其中第五条明确规定:“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为了有效地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国务院302号令颁发了《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该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该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特大火灾事故; (2)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3)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4)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 (5)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7)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2.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和各项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1)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人员,是做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工作的前提条件。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可以是专职机构,也可以是兼职机构。
同时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内应根据本企业特种设备使用数量及技术状况,配备具有特种设备基础和技术知识、懂得管理业务、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的工程技术人员,具体从事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2)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根据特种设备各自的使用特点,建立、完善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章制度。企业的管理层次、管理形式不同,制定的规章制度也有所不同,但至少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①各级岗位责任制。
这是使用单位最基本的管理制度之一,明确岗位责任制度有利于分清工作职责,确定各自的工作范围,便于实行技术责任、经济责任和安全责任考核。 ②基本工作管理制度。
包括特种设备的选购、验收、安装、调试、使用登记、备件管理、作业人员培训和考核、技术档案管理和统计报告等制度。这些制度的贯彻实行,奠定了使用管理基础工作。
③使用过程中的管理制度。有安全检查、维护保养、检验、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维修保养、改造、事故报告及接受国家安全监察等制度。
④操作规程。主要包括工艺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这是保证正确使用特种设备,做到安全运行和维持正常生产(使用)的先决条件。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②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③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④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⑤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⑥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3.落实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这是国家对特种设备实施的法定的强制性检验,通过定期检验,可以及时发现和消除危及安全的缺陷隐患,防止事故发生,达到延长使用寿命,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经济运行的目的。因此,使用单位应做到: (1)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下一次检验期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单位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根据使用单位自身的特点,安排定期检验计划,确保检验工作如期实施; (2)主动与有关检验单位落实检验时间和检验有关的工作要求,检验单位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检验; (3)尽量做到按计划的检验时间停车检验; (4)检验后,应针对特种设备技术状况和检验单位出具的检验报告,及时采取技术处理或改造更新等措施,对其技术性能符合使用要求的,及时办理使用手续,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二)“两有证”的要求 “两有证”的含义是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
具体如下:(1) 积极宣传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特种设备安全法规,督促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2) 对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充装、检验、修理、改造、使用、维修保养、化学清洗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行为时,有权通知违规单位予以纠正。 (3) 对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充装、检查、修理、改造、使用、维修保养、化学清洗活动进行检查,有权制止无资 质或违章作业行为,发现安全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可以报告监 察机构发出《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相关单位期解决;逾期不解决,有权通知停止设备的制造和使用。
(4) 监督有关单位对司炉工、焊工、压力容 操作人员、医用氧舱维护人员、水处理人员、电梯操作人员、起重机械操 作人员、客运索道管理人员、充装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有权制止非持证人员上岗作业。(5) 制定或参与审定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程、标准。
(6) 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对象有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包括设计单位、制造单位、安装单位、改造单位、维修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安全监察,主要有3个方面的内容:1、实施行政许可:包括对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实施许可;对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进行鉴定;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制造单位实施许可;对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实施许可;对气维修过程进行监督检验;3、对特种设备的生产活动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监察,包括5个方面的内容:1、对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登记;2、对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3、办理特种设备注销;4、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5、对特种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安全监察,包括4个方面的内容:1、对从事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核准;2、对从事监督检验。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 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 ) 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 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 有关情况。
( 2 ) 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 阅 、复制特种 设备生产、经 营 、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 、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3 ) 对有证据 表 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 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 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 封 、扣 押 。
( 4 ) 对流入市场 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 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 查封、扣押。( 5 ) 对违反特种 设备安全法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6 ) 负 责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的 部 门 的 安 全 监 察 人 员 应 当 熟 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 验 ,取 得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行 政执 法 证件 。特 种 设 备 安 全监察人 员 应 当 忠 于 职 守 、坚 持 原 则 、秉 公 执 法 。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 监 督 管 理 的 部 门 实 施 安 全 监 督 检 查 时 ,应当有两名以上特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人 员 参 加 ,并 出 示 有 效 的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行 政执 法证件。( 7 )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 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 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1、特种设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线、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
我国对特种设备实行安全监察制度,具有强制性、体系性及责任追究性的特点,主要包括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体制、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方式:1)行政许可制度2)监督检查制度3)事故应对和调查处理。
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内容:1)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修、检验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的情况2)特种设备及其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应人员持证上岗情况3)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4)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充装、检验、修理、改造、使用、维修保养、化学清洗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5)参加或进行特种设备事故调查。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1)积极宣传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督促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2)制定或参与审定有关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规程、标准。
(3)向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条例》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有关的情况。
(4)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5)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他主要部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6)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对每次安全监察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做出记录,填写《特种设备现场检查记录》,并由参加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7)发现有违反《条例》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书面通知。
(8)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时,在采取必要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
(9)监督有关单位对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试,核发作业证。有权制止没有作业证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维修保养、使用操作,有权制止其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章操作。
(10)有权组织、参加或进行特种设备的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职责。
(一)积极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及规程、规定,督促责任区贯彻执行。(二)对全县安全监察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安全技术和业务知识培训,指导、协调各市场监管所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对特种设备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制定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制定全县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年度监督抽查计划,按计划组织监督抽查工作,督促检查各市场监管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开展和落实。
(四)负责县内特种设备施工告知受理,对检验机构开展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工作实施监督。负责统计县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组织参加考试机构开展的考试。
(五)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后,立即核实事故基本情况,按规定上报辖区政府和市局,协调并参与特种设备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六)按时限向上级报送工作总结、统计报表和相关信息等。
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目标任务,完成辖区政府和市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七)牢固树立为基层服务意识,加强对基层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关心支持基层,服务、督查要到位,做到有问必答、随叫随到。(八)确保信息畅通,上传下达要及时。
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ag8亚洲国际集团 copyright © 2016 ag8亚洲国际集团. 页面生成时间:2.836秒